内容审核制度

《滕州市海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内容审核管理制度》全文,包含审核标准、审核流程、内容溯源机制和内容纠错机制。

更新日期:2026年10月10日 生效日期:2026年10月10日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网络文化产品的内容管理,保证内容的合法性与健康性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《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》《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》《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》等法律、法规和规章,结合公司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滕州市海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策划、创作、制作并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全部动漫产品,包括漫剧、动态漫画、动画短片,以及相应的剧本、分镜、画面、配音、字幕、封面、标题和简介。

第三条 内容审核坚持先审后发、谁审核谁负责、全程留痕的原则。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内容,一律不得发布。

第二章 审核机构与人员

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容审核部门,在公司负责人领导下独立开展内容审核工作,对公司全部拟发布内容行使审核权和否决权。

第五条 内容审核人员应当熟悉网络文化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,按规定参加业务培训,经培训合格后上岗。

第六条 内容审核人员履行下列职责:

  1. (一)掌握内容审核的政策法规和相关知识;
  2. (二)独立发表审核意见,不受创作、运营等部门干预;
  3. (三)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,并跟踪整改结果;
  4. (四)建立并保管内容审核档案;
  5. (五)按要求参加业务培训,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。

第三章 审核标准

第七条 公司创作、传播的内容不得含有下列内容:

  1. (一)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;
  2. (二)危害国家统一、主权和领土完整的;
  3. (三)泄露国家秘密、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;
  4. (四)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,或者侵害民族风俗、习惯的;
  5. (五)宣扬邪教、迷信的;
  6. (六)散布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社会稳定的;
  7. (七)宣扬淫秽、赌博、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;
  8. (八)侮辱或者诽谤他人,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;
  9. (九)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;
  10. (十)有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。

第八条 公司提倡创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、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、展现积极健康生活态度的内容,防范和抵制标题夸张失实、炒作绯闻丑闻、带有性暗示、渲染血腥惊悚、煽动歧视,以及低俗、庸俗、媚俗的不良信息。

第九条 公司重视未成年人保护。内容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、违反社会公德行为或者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的情节和画面。

第十条 改编 IP 应当取得权利人的合法授权,并核验授权文件、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。不得使用未经授权的文字、图像、音乐、字体等素材。

第十一条 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或者合成的内容,按照《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》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《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》等规定进行审核并添加标识。不得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,不得侵害他人的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著作权等合法权益。

第四章 审核流程

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创作自查和三级审核:

  1. (一)创作自查:编剧、分镜和制作人员在各环节交付前,对照审核标准进行自查;
  2. (二)初审:审核人员对剧本、分镜和成片逐集审看,提出通过、修改或者不予通过的意见;
  3. (三)复审:对初审通过的内容和修改后的内容进行复核;
  4. (四)终审:由内容审核负责人签署终审意见,终审通过后方可发布。

第十三条 选题立项、剧本定稿和成片交付三个环节均须经过审核。审核通过后内容发生修改的,应当重新审核。

第十四条 审核意见应当形成书面记录,载明审核内容、审核人员、审核时间、审核意见和处理结果,并由审核人员签字确认。

第十五条 对是否违规难以判断的内容,按照从严原则处理,必要时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请示。

第五章 内容溯源

第十六条 公司为每一部作品、每一集内容建立档案,记录选题来源、授权文件、创作与制作人员、素材来源、所使用的人工智能工具、各级审核意见、发布平台和发布时间。

第十七条 使用外部素材的,应当登记素材来源和授权情况,并与内容档案一并保存。

第十八条 审核记录和内容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,并依法配合主管部门查询。

第六章 内容纠错

第十九条 公司对已发布内容进行日常巡查和定期复查,及时发现不符合本制度的内容。

第二十条 发现已发布内容存在违法违规或者不适宜继续传播情形的,应当立即停止传播,保存有关记录,并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。

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官方网站公布联系方式,受理公众对内容的投诉、举报和纠错意见。收到意见后及时核查,一般在 7 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。

第二十二条 内容存在事实性错误、标识错误等问题的,应当及时更正,并将更正情况记入内容档案。

第二十三条 公司定期对纠错案例进行分析,据此完善审核标准和创作规范。

第七章 培训与责任

第二十四条 公司定期组织创作人员和审核人员学习法律法规、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和行业规范。

第二十五条 未经审核擅自发布内容,或者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后果的,公司依照内部管理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。

第八章 附则

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内容审核部门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国家法律、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